徐州工程学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,切实维护租赁双方的权利,根据《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
第二条 总务处是全校房屋的管理部门。包括行政用房和商业用房两部分。
第三条 商业用房一经确立承租人后,总务处将委托我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进行日常管理,总务处将履行监督、指导职责。
第三章 承租人的确立
第四条 按照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面向社会,采取公开招标,确定承租人。
第五条 总务处校产科负责招租文件的起草,报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,对外发布招租信息。
第六条 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,全权负责对外招租的领导工作,确定承租人。
第四章 租赁协议的签订
第七条 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的合同文本,签约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许超过三年,如有特殊要求租赁期限必须超过三年的,需报总务处批准。
第五章 租金的交纳
第八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,承租方一次性缴清当年的租金。
第九条 承租方不能一次性缴清当年房租时,经个人申请,总务处评审,报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分期分批缴清房租,分期分批交款的时间、金额应在房屋租赁协议中说明。
第六章 协议的解除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。
一、承租方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;
二、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;
三、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;
四、租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;
五、法律、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。
第七章 协议届满的处理
第十一条 租赁协议届满后,一般采取上述公开招标和续租两种方式进行。
第十二条 出租方要在协议届满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是否公开招标,续租或涨价事宜。
第十三条 书面通知发出前应完成对承租方的信誉评价和是否涨价的调研工作。
第十四条 承租方若以书面形式不认可所租赁房屋上涨后的价格,协议期满,出租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限期退出,并进行重新招租。
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总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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